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时间:2023-03-03 11:02:22 1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行为人集资后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携带集资款逃匿等的;犯此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集资诈骗罪的特殊性有哪些

1、本罪的行为具有长期性、多次性、公开性的特点

本罪与普通诈骗的不同之处在于,本罪不是一次性地诈骗他人一件物品,然后消失无踪,而是长期、多次、公开地进行。集资诈骗必须发生在集资过程中,而集资具有多次性、长期性、公开性的特点。很多集资诈骗都持续了几个月、几年。美国的前纳斯达克董事会主席麦道夫集资诈骗案甚至维持了20年,直到2008年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时才败露。

2、本罪中,行为人的犯意可能是在集资过程中才产生的

一般的诈骗都是先有犯意,然后实施诈骗行为。但集资诈骗可以是一开始就有犯意的,例如一开始就谎称要集资去“挖宝”,收到钱后就潜逃了。也可以是开始没有犯意,后来才逐渐产生犯意,例如有些人开始时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吸收公众存款确实是为了进行大的投资。但是由于承诺的利息太高,借款到期时,无法偿付高额利息。这时,为了避免资金链断裂,行为人才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其隐瞒资金链即将或者已经断裂的真相,向后来的集资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集资款。有学者将这种情况称为“事中故意”、“事后故意”。

3、本罪的行为人得手后大多数并不马上逃走

一般的诈骗罪表现为行为人得手后马上逃走,但本罪则不然。很多集资诈骗行为,尤其是在当地集资数额非常大的,行为人不但不马上逃走,还将自己打扮成成功商人,租用或者购买豪华办公楼,开豪车,还经常上报纸、上电视。这些人一般都开设了公司,很多人还有多个实体公司。麦道夫在自首前还是纳斯达克的董事会主席,人们以结识他、能向他的公司投资为荣。

4、本罪经常存在罪与非罪交织的情况

由于本罪发生在集资过程中,而集资通常是为了生产、经营,所以本罪经常会出现罪与非罪交织的情况。行为人的部分资金来源、使用方式是合法的,部分资金来源、使用方式则是非法的,甚至构成诈骗。这些行为人为了掩盖诈骗的事实,还经常故意进行一些合法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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