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处罚法当场收缴的前提条件是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可以当场收缴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处以20元以下罚款。这主要是因为对20元以下罚款,当场收缴可以减轻银行收受罚款的压力,对当事人影响也较轻。若到银行去缴纳,不仅对当事人来说成本较高,而且增加了程序的复杂性。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这主要指对流动性较强的公民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情形,若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3、在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这主要是出于对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相分离的现实考虑,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很难在限期内到银行去缴纳罚款,而且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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