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有何不同之处?
时间:2023-11-12 00:50:06 4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在立案方式、调查内容和结案时间等方面有所不同。普通程序的立案方式较为繁琐,调查内容更详细,结案时间更长;而简易程序则反之,立案方式较为简便,调查内容简化,结案时间较短。

1、立案的方式、手续不同。普通程序的立案方式是群众举报一部门移送一执法检查一上级交办四个不同范围受理审查立案,都属有影响和一般普通的案件;而简易程序立案是在执法检查中,立即发现违法事实,并予以处罚的违法事件。所以,受理方式相对普通程序而言要简便,范围要窄一些。

2、调查的内容、形式不同。

普通程序调查的内容:

一是对案件证据材料需进一步调查取证:

二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而简易程序调查取证比较简单,只要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

处罚依据,就可以依法作出处理。

否则,对于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适用普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

3、结案的时间不同。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结案时间一般是当场处罚,最长时效不超过三个月;而普通程序案件的结案时间一般为六个月,重大疑难案件经允许还可延长。

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立案方式有何不同?

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是两种不同的诉讼程序,它们在案件的审理方式、案件量、法官和参与人员的数量、诉讼期限等方面都有所不同。普通程序更加复杂和详细,适用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包括财产、合同、侵权等案件。简易程序则更加简便和快速,适用于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一般比普通程序短,而且费时费力的程度也较低。

综上所述,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是两种不同的诉讼程序,它们在立案方式、调查内容和结案时间等方面都有所不同。普通程序更加复杂和详细,适用于比较复杂的案件,而简易程序则更加简便和快速,适用于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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