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庆阳男子张某以假产权证作担保,骗取多人75.9万元。5月26日,庆阳市正宁县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伙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4年7月10日至8月8日,张某伪造正宁市烟草生产管理局筹集的销售合同和商品房收据,骗取杨某、曹某、闫某现金32.5万元,而贾某的刘某通过利用虚假购房合同两人合谋,利用虚假购房合同骗取尹某现金12.5万元。以伪造的正宁县**公司家属楼东单元一楼房产证为抵押,张某、赵某、刘某以借款为由,先后4次骗取现金21.5万元。正宁县法院认定,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伪造虚假购房合同,6起案件构成犯罪,合同诈骗他人54.75万元;案发4起,以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合同诈骗他人21.15万元。其中,张某作案10起,合同诈骗金额75.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方某参与作案1起,参与价值12.5万元。2014年9月3日、9日,被告人张某、方某分别向正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张某的亲属已向被害人刘某返还10万元,刘某出具了谅解书。诈骗罪的处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或私人财产,属于“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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