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启动再审
(一)、如果是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进行再审的,则由本院进行再审。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如果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决定再审的,则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或者第(九)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裁定再审的;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
(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虽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审:
(一)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
(二)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三)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
(五)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或裁量权行使标准的;
(六)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由此可见,
1、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有例外:当事人依法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而原审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此时再审审理也由该基层法院进行审理。
2、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指定与原审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如果是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则只能由其本院进行再审。
三、检察院抗诉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第(五)项【(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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