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行业工伤保险的购买
(1)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各地区关于缴费比例各不相同。
(2)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费率,要到人社部门具体询问政策,按照以支定收、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参照本地区建筑企业行业基准费率,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收支平衡原则。要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
(3)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二、工伤的认定
(1)下列情形应该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5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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