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是否能用于离婚案件中
时间:2023-04-02 20:50:22 47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般来说离婚案件是不适用第三人撤销权。只有善意的第三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哪些限制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限制如下:

1、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进行,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进行。

撤销权的行使,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解决。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受到限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上述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贷款合同撤销权的效力范围有哪些

贷款合同撤销权的效力范围限于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无效,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点是什么

一是构成要件不同。

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

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二是目的不同。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三是主观过错不同。

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

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

四是诉讼时效不同。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三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入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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