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工伤职工因为工伤待遇的问题发生争执,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端,但是仲裁机构的选择与职工的有密切关系。如果工伤职工属于干部编制的话,就应该选择人事仲裁机构,当事人如果对人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不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如果工伤职工属于非干部编制的话,就应该选择劳动仲裁机构,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不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当地已经将干部纳入工伤保险范畴的,争议处理按照工伤保险的一般规定处理。
解决老工伤待遇问题的方法
—风险共担法。即根据老工伤费用的需求测算,适当增加工伤保险费率。这种方法体现了社会保险风险共担、互助互济的原则,有利于均衡用人单位之间的老工伤费用风险。按成都市年职工平均工资及参保人数测算,如年增加支出1700万元,需增加工伤保险费率0.2%,即总的平均费率仅为缴费工资总额的1.1%左右。
—费用清偿法。即有老工伤的单位向社保机构实行一次性费用清偿后,老工伤待遇由社保机构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按成都市现行破产时的工伤费用清偿标准,1-4级工伤人均清偿费用为15万元左右。这种方法对于老工伤较多的大型工业企业压力较大,困难企业甚至无力承担。
—分项纳入法。根据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统筹基金节余状况及老工伤费用的需求状况,将老工伤待遇的支付项目分项分年度逐步纳人统筹基金支付。这种方法在工伤保险基金节余很少、没有支付能力的地方难以实施,同时也不利于彻底化解用人单位的工伤费用风险,不符合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也不利于工伤社会保险的管理。
上述三种方法中,笔者赞同第一种即风险共担法。这种方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增加费率低,参保单位基本上都具有承受能力。如果积累较多的地方,还可以少增加费率;二是,老工伤待遇可以一次全部纳人统筹基金支付,彻底化解和分散了参保单位的老工伤费用负担;三是有利于调动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央直属企业的参保积极性;四是有利于工伤保险各项数据统计分析和管理,并且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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