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审判期一般为20天。
刑事案件的审判期有以下情况:
第一天和第20天:
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的审判期为20天。
2。一个月,1.5个月:即1+0.5=1.5个月。审判期限为一个月且最迟不超过1.5个月的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刑事公诉案件,
2。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二审刑事公诉案件,
3。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二审刑事公诉案件,
4。二审刑事自诉的期限为一个月、三个月或三个半月,延长2个月:1(1.5)+2=3(3.5)个月。试验期限为1个月。经院长批准可延长2个月的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经院长批准可延长2个月
4、4个月或4.5个月:即1(1.5)+2+1=4(4.5)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三)逃逸案件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范围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判期间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五个月或者五个半月,即:1(1.5)+2+1+1=5(5.5)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六个月或者九个月:即6+3=9个月和六个月,延长三个月:
一审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不按普通程序被拘留的,期限为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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