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届满之后,若公司决定不再续订该份合同时,需分两种情况考虑:
首先,如果是用人单位方面主动提出终止合同,则需要向员工支付相应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其次,如若员工个人选择不再续订合同,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新制定的劳动合同在待遇上相比之前所签订的合同有所降低,只有在此种情况下,员工方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反之则不能得到此项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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