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以下情形解散后的十五天内,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4、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
公司开始清算程序能否诉讼
1.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破产法的规定,公司进行清算期间的,因为公司尚未注销,还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所以债权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2.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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