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形中,公司会启动清算程序:
1、启动公司自行清算,是指因破产原因在破产程序外进行的清算,即公司解散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原因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解散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股东请求被司法解散;
2、启动公司强制清算,强制清算主要是指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通过公共权力的入开始的解散清算。现行法律规定,强制清算主要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进行,启动强制清算的条件包括债权人和公司股东是提交强制清算的主体。强制清算启动的原因包括清算组逾期未成立;故意拖延清算;非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
公司清算法人会有什么麻烦吗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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