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清算启动程序
时间:2023-04-24 21:12:43 3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破产和解清算启动程序

1、债务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

《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根据这一规定,申请企业破产清算的条件即破产原因有两种。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申请破产清算应当提交的材料或证据:

《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其中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债权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即适用单一的现金流条件。这样规定解决了债权人不了解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无法启动破产程序的问题。但可能出现债权人滥用申请权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情形。

申请破产清算应当提交的材料或证据:应按《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3、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

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所在的企业已解散或被撤销但未清算(含未清算完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一般情况下包括企业股东、董事和高管人员)应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清算程序,这既是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权利,也是他们的法定义务。

对申请破产清算应当提交的材料或证据,《破产法》没做明确规定,但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主要是企业股东、董事和高管人员,他们对企业的情况是很清楚的,因此应按债务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提交材料或证据的要求进行准备。

4、在重整期间,由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

(1)由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之情形发生,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讯高债务人破产

5、达成和解协议后,由和解债权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达成和解协议后,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和解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二、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的区别

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的区别主要在于破产重整比破产和解程序更复杂,债权人通过破产和解成功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和解不成功的,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破产重整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裁定债务人重整。而且特别要注意的是,破产和解制度着眼于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协商,减免债务数额及延缓债务履行期限,使债务人摆脱了经济困难、避免破产。

三、破产和解管理人由谁承担

破产和解管理人由接管破产财产以及处理相关事宜的机构担任。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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