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法》中有关于欺诈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1、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已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2、第四十条破产企业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清偿。
3、第四十一条破产企业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企业破产欺诈法律规定的责任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破产欺诈行为,是指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无效行为与可撤销行为。这些违法行为损害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具有恶意欺诈性质,影响破产案件的审理,破坏债务的公平清偿,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所以必须坚决依法予以制裁。
新破产法草案规定,对破产无效行为与破产可撤销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对行为人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债务人已知或者应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仍然不合理地开支费用,或者挥霍财产的,人民法院也应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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