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等,如法人写明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所任职位等,并注明在案件中所担任的职位)
事实与理由:(陈述相关事实并证明,后根据事实选择法律依据)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
一、回避的事由
1、对于办案人员与本案相关人员有特定关系的,应当回避。如办案人员是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包括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以及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均应回避。
2、办案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回避。《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法官、检察官等人员的业务规范,对于为本案当事人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宴请、索取当事人财务的办案人员,因其可能存在徇私舞弊之行为,影响案件的公正办理,应予回避。
3、《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考虑到刑事诉讼进程中不同阶段办案人员的职责、面临的情况有所不同,如同一办案人员在担任侦查人员后,又担任检察人员,对案件难免会有先入为主的看法,存在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可能,故此亦属回避事由。
二、、回避的决定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而对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则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此处需注意,是有检委会而非检察长决定。
2、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的回避则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时在讨论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3、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时,院长不得参加。另外,关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的回避,则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由院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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