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第四条规定,主管国税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由主管国税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由主管地税局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或者委托主管国税局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执行。
也就是说,已开具的发票是可以退回的,已征收的税会被退回。退税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推至纳税人的银行卡,一种是退给现金。
按照国税发[2004]47号的规定,鼓励需要办理退付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通过结算账户办理税款的退付。对确需现金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在审核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分纳税人逐笔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在备注栏加注退付现金字样,并注明原完税凭证号码和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后,送当地国库办理退税。
知识链接: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后能否作废?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同时符合上述情形的方可作废,贵公司取得发票已经认证,不符合上述作废条件。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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