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农村房屋买卖产生的纠纷处理方面,双方可先尝试通过私下协商予以解决。若无法达成共识,则根据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或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一旦法院判决正式生效,则参与争议的当事人将不可再次就该相同的纠纷诉诸于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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