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不同性质的房产如何分割
时间:2024-02-08 10:44:51 2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

一方全款出资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不论钱是自己的还是父母的,明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一方全款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对方名下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双方是否有关于房产的协议,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原因等。一般来说,有两种可能,一种就是完全赠与对方,另一种还是双方共有。

2、一方全款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来说属于共有;

双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应属于共有。

双方出资,登记在一人名下,同样需要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要结合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原因来判断究竟是出资人对另一方的赠与,还是借贷,也有共有的可能。

3、贷款或借款的房屋;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婚前两方一起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为共同财产;

如果支付首付和偿还贷款都在婚后,一般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婚后全款购买的房产;

婚后买房,即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添置的财产,一般来说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但也有例外: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仍属于个人财产。

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6、承租房;

夫妻共同居住的只有使用权、居住权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单位的房屋,交回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由上可知,房产的分割是非常复杂的问题,不同性质的房产分割方法是不一样的,不过要是房产是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则属于个人财产,是不进行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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