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山东潍坊)
时间:2023-06-06 08:01:13 3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新办工业、商业企业投产后,按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第一、二年给予100%补助、后三年给予50%补助。

2、兼并、收购、投资原有工业、商业企业和原有工业、商业企业新上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每年按上年度对当地政府财政实际贡献加增长幅度20%以上部分,3年内按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的50%给予补助。

3、按出让价格给予等额补助的项目,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达到政府供地成本后,3年内按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的50%给予补助。

4、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工业、商业项目,或高新技术项目的效益补助,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可以在3年内分期到位。以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名优商标等知识产权入股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达到35%。企业组建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可以降至20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可以降至1000万元以上,控股子公司可以减为3个以上。

2、企业注册登记初审权下放到县市区,市区范围内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县市区工商分局办理注册登记。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潍坊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注册登记。所有审核事项的办理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不超过5个工作日。

3、在市内投资和工作的境外人员可申请办理1年或3年多次有效商务签注。取消境外人员定点留宿制度,境外投资者可办理1至5年有效居留手续和多次往返签证。

4、公安部门建立外来投资者安全联系卡制度;工商部门建立维护权益联系制度;卫生部门建立外来投资者优惠就医制度;交通部门建立外来投资者车辆优待制度;外来投资办企业者子女入学免收借读费;其他部门都要为外来投资者制定有关优惠政策,保护投资者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创造安定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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