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需办理申请临时占用区管城市道路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先到占路管理收费所领取行政许可申请表。
2、按规定填写并带齐相关资料交占路管理收费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按规定交纳市区临时占路费。
3、由占路管理收费所出具临时占路许可决定书并发放《临时占路许可证》。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应当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申请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有关项目批准文件。
四不准原则
(1)不准为自己亲灰占路提供方便、任意减免占路费。
(2)不准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礼请。
(3)不准假公济私,对管理相对人吃、拿、卡、要。
(4)不准违法行政,对贪赃枉法者一票否决,一经查实立即清除出执法队伍。
执法依据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摘录)
2005年10月20口大洋市第十四届人凤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本市市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道路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里巷道路、楼间甫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之间的土路、广场,以及路肩、分隔带、道路两侧边沟、路名牌、吨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及垂直投影部分、过街人行天桥、地道、涵洞等各种桥梁以及桥上和地道内照明灯具、桥名牌、吨位牌等桥梁附属设施。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己征用的道路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范围。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城市道路。因建设等
特殊需要临时打甩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有关项目批准文件,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占用的,申请人应当交纳占路费和占路损坏修复保证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清退占路市场、停车场,恢复道路设施功能。
第二十六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确需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利改变占路用途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占用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期的占路费累进收取。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不得损坏道路设施,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城市道路的原状;造成道路设施损坏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根据损坏面积与程度,责令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根据特殊需要,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决定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缩小占用面积、减少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
第四十条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退或者改正,按照规定的标准追缴占路费,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不服从管理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可以暂扣其违章机具、物品,强行拆除或清除其违法设施,由违法者支付拆除费用或者以料抵工。
第四十五条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本条例规定的费用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按日加收干分之五的滞纳金;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可以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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