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
区外经贸局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许可条件
依法批准设立,具有生产能力,注册资本如期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工)贸公司,自营进出口企业。
申请材料
1、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
2、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
3、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
4、成品对应料件单损耗情况;
5、进出口合同或来料加工合同;
(6)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
(7)《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8)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许可程序
1.企业网上提交申请表。
2.实施机关网上受理申请。
符合法定要求--企业按要求提报全部纸质材料;
不符合法定要求--当日写明原因,网上退回,要求重新提报。
3.审查。网上受理申请后,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书面材料,受理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当场进行审查,经主管领导审查。
4.审批。受理并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当场做出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许可期限
即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窗口
市北区外经贸局(咨询电话:85801124)
备注
对以上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机构:外经局
全文58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