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扬州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二、扬州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办理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属于换领的,还应提供原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4、属于车辆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三、扬州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办理流程
1、到车管所、交警分局、区(市)县交警大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
2、到牌证窗口领取检验合格标志。
四、扬州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办理条件
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五、扬州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结,对于所提交的车辆、资料、凭证有嫌疑的进入调查程序(调查嫌疑车辆、资料、凭证的时间不计入机动车登记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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