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受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1.有关规定
(1)除大型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2)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3)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2.办理业务所需资料
(1)办理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需提交的资料:
①《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机动车所有人提交书面申请(格式不限)。
③委托完成后机动车所有人不用将回执交回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2)办理受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需提交的资料:
①《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②《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③《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⑤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由保险公司提供的补办凭证,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提供任一联原件及复印件)。
⑥查验民警确认机动车后出具的《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3.办事地址
(1)岑村车管总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岑村华观路1732号(仅限办理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
(2)白云车管分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888号白云区机场路1038号。
(3)黄埔车管分所,地址: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989号。
(4)芳村车管分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93号龙溪大道293号之一之一。
(5)海珠车管分所,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燕子岗路29号。
(6)东山车管分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33号之四。
(7)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市的请到属地车辆管理所办理。
(8)受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办事地点详见业务指南(10)。
4.咨询(投诉)电话
市局:
110、交警支队:
37203613、车管所:87220001。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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