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
机动车异地安全技术检验通知书核发
二、法律依据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至十八条;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至十八条;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条件
除大型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条。
五、提交资料:
(一)申请委托检验时,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并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二)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以及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三)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
七、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八、申请决定机关
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九、程序
审核资料→发放《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收到对方车管所签发的回执单→录入检审信息→存档。
十、办理时限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条。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检验合格标志。
签注的有效期限内。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条。
十二、法律效力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后,受委托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十三、收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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