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位注意,对于公司法人个人欠债之事,我们需要明白这并不必然地牵扯到公司本身。
法人,作为一种特定的组织形式,拥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法律法规,这意味着他们在享有相应权益及履行相关义务方面拥有完全自主权。
而事实上,这种权力在法人正式成立之时便开始生效,直至其终结之日才宣告结束。
具体而言,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需用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资产来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
同样道理,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则需要使用自有企业资产来担负这样的责任。
例外情况或许存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以及外资企业法人等,这些实体在某些特定的领域里可能会被赋予额外的法定权利。
需要提醒您的是,在清偿公司所负担的债务时,我们应当遵循以下严格的优先次序:
首先,应优先支付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其次,需依法交付破产人对员工拖欠的工资、医疗补偿以及伤残补贴;
再次,需要赔偿破产人欠缴的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未缴纳的税款;
最后,再处理普通破产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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