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归扣制度之历史沿革及立法例
(一)历史沿革
归扣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该法典第183条规定:“倘父给予其妾所生之女以嫁妆,并为之择配,立有盖章的文书,则父死之后,她不得再从父之家产中取得其份额。”[5]此条规定折射出人类社会最早的归扣法律思想,其后罗马法中的财产合算(collatio)承继之。财产合算是一种体现着古老衡平理念的法律制度,其最初乃针对脱离父权之子女而设,脱离父权之人,其已不再受家父权之支配,故其所得归于己。若脱离父权人参与继承,实质上他所继承的财产中包括了他权人的所得,显属不公。有鉴于此,“当由于脱离父权人的参与而使处于父权之下的人遭受不利时,便要求脱离父权者将自己获得解脱后取得的财产并入父亲的遗产,以便在共同继承人间平等加以分配。”[6]裁判官由此设立了强制脱离家父权人将自己的财产提交出来,共同作为继承标的的财产合算制度,[7]系“脱离父权人的归扣”(Collatiobonormemancipati)。随后,罗马裁判官又引入了嫁资归扣(Collatiodotis),至查士丁尼时期又确立了卑亲属归扣(Collatiodescendentis),[8]以此实现未脱离父权者与脱离父权者间之平等。由于归扣制度在共同继承人间的遗产分配上颇为公平合理,遂近现代以来除少数国家如墨西哥、丹麦、挪威未规定归扣制度外,多数国家均有此制度之规定,但与罗马法的立法目的不同,现代归扣制度成为一项基于对死者生前意愿之法律推定,即从法律上推定被继承人不希望给与某继承人以特别的恩惠,正因如此,归扣必须尊重死者的意愿,如其明确表示归扣的范围,以及反对进行归扣,则必须尊重死者的意愿。有学者因此谓现代法上归扣制度是法律对公平以及对死者意愿尊重相结合之产物,充分体现继承事务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之转变。[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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