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交易市场推行柜台租赁合同文本
时间:2023-06-09 09:54:26 4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昨天发布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推进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企业法人登记,推行柜台租赁经营合同示范文本。

推进市场企业法人登记

该意见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并收取一定租金等收益,有多个经营者入场,独立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经营场所。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该意见要求,加强行政指导,推动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相关义务责任,推进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企业法人登记。鼓励、引导未单独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单独设立为企业法人。对历史形成的政府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开办的市场,应由其承担市场开办者责任,并引导其专门设立企业法人进行经营管理。商品交易市场名称应符合相关规定。

该意见指出,市场开办者要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市场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经营规范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针对市场开办者与入场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存在不规范、甚至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等情况,工商总局还同时公布了《柜台租赁经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柜台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柜台租赁期不得超20年

意见还指出,合同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各地要强化市场开办者的契约意识,推动开办者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合同,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水平和效能。积极推行柜台租赁经营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和规范合同订立行为,从源头上有效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根据该柜台租赁经营合同,出租人在日常检查或接受投诉举报中发现承租人有涉嫌违法问题的线索,有及时报告或移交有关监管部门处置的权利。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柜台租赁期满后,如消费者要求出租人赔偿,出租人先行赔偿后,有向承租人追偿的权利。承租人则有拒绝出租人不合理要求的权利。在出租人将租赁柜台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时,承租人有在合同履约期内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柜台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承租人有权要求减少租金或者免予支付租金。因租赁柜台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对租赁柜台的转租,双方约定,承租人未经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转租期限应在本合同租赁期限之内。转租期间,原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柜台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商报记者韦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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