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资格决定房屋征收补偿
时间:2023-05-08 11:22:33 1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2)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四)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三)因房屋征收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耕地征用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郊区菜地征用,用地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增菜地开发建设资金。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青苗所有人所有;被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金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在征得被安置人同意后,向被安置人支付安置补助金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用。

在实践中,由于土地资源的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无法及时将其他土地调整给被征地农民,安置需要安置的群众。他们通常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混合,保留30%后,将剩余的70%(各地略有不同)分配给村民。

如何将这些资金分配给村民?根据法律和实际情况,土地补偿款有三种: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管理单位的,可以由村民小组划拨;村民委员会为集体土地管理单位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划拨;村民委员会是集体土地经营单位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划拨;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向征地单位提交划拨方案的,征地单位也可以根据方案直接向村民支付土地补偿费。但安置补助的发放一般是依法进行的,只能由征地单位直接发放给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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