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认定开发商已交付房屋
交付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视为房屋的交付和使用,因此,原则上,交付仅指房屋的转让和占有。因为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是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基础的,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是完全不同的。标的物交付完成,即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因此,房屋交付只是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行为的一部分,完整的履行行为应当包括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并使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房屋交付和房屋所有权转移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应当加以区分。当然,根据前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且是转让房屋所有权,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约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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