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举证责任?
时间:2023-09-08 04:20:10 3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这段内容讲述了如果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某事件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如果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某事件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 伤 保 险 举 证 责 任 由 谁 承 担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用人单位不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工伤保险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某事件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用人单位不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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