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和退赃都是必须要交的。
退赃可以减轻判刑;交罚金是本身是一种附加刑,不是从轻处罚的因素。
退赃是一定需要执行的,但是罚金是法院对违法者的刑罚,具体判不判并处罚金,或者罚多少都是由法律决定的。退赃与罚金不是选择关系,都是上缴国库,不能被挪用或者私用。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以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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