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办理材料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窗口办理流程
收养申请人提出收养申请---依据法律规定对收养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收养登记证
办理时限及费用
时限:自次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费用:
1、收养申请手续费20/件
2、收养证工本费10/件
3、收养登记调查费220/件
4、公告费(按实收取)
受理地点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
工作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6:00(工作日)
地址: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6号行政中心一号楼3楼304室
联系电话:(0752)2809201
交通指引:乘坐10路,13路,16路,18路,29路,2路,301路,35路,5路,7路,到市政府下车;乘坐16路,25路,29路,889路,到市民乐园下车;乘坐35路,到市民乐园(行政服务中心)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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