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符合收养条件的居住在香港的惠州公民
办理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所需材料
(一)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二)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有效期6个月)。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供上述相关材料到县民政局审查→县民政局出具核准意见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批颁发证书(外国人收养由省民政厅审批颁发证)
一、收养人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如果不能到场的一方是华侨,委托收养书还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和我驻其居住国使领馆认证。被收养人必须亲自到场。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须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前由收养登记机关办理弃婴公告(公告期为两个月),公告费由收养人缴纳。
三、收养人须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收养的理由和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
四、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须提供办理收养登记所须的近期照片。
五、收养登记机关经审查,对符合《民法典和有关规定的在受理申请之日一个月内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六、收养人须亲自到场签名领取《收养证。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工作人员网上审核,预受理→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带齐资料到实体窗口办理→工作人员审核、收齐资料,正式受理→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工作人员发放结果→申请人领取结果。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博罗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办事窗口
工作时间:逢星期一~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假日除外
地址:博罗县罗阳镇博惠路82号政府大院
联系电话:0752-6206275
交通指引:1.从博罗县汽车东站出发到博罗县政府:1)从起点向正西方向出发,沿惠州大道行驶380米,左前方转弯2)行驶30米,左后方转弯进入惠州大道3)沿惠州大道行驶510米,稍向右转进入博惠路4)沿博惠路行驶24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右侧)
收费标准:
1、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
2、收养证工本费:10元
3、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合计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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