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下述条件之一者便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具体包括: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在注册户主户籍所在地拥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并已实际居住满三周年;
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供养、扶持或者抚育等关系;
在提出申请之前的五年内,家庭成员不得有房产各售或者房屋赠送行为;
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空间应不足15平米;
人均实际可支配收入及财富价值必须低于相关政策限定的最低线。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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