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女性在同居阶段频繁遭遇妊娠及人工流产所引发的健康问题为由,向男方提出索赔要求,考虑到以上情形皆源于同居行为所导致,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作为前提条件,因此,此类索赔主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难以予以支持。
仅当因流产给您的身体健康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害时,才具备申请赔偿的资格;
除此之外,以其他任何理由提出的索赔都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若确实存在身体遭受损伤的事实,基于过失原则,男方应负有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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