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制定本条的目的,在于明确被宣告死亡人在实际生存情况下行为的效力,避免因宣告死亡的推定而与事实不符所产生的可能对实际生存的人及其法律行为关系人的不利。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基于长期失踪事实的推定,在于结束失踪人原生活地的法律关系,以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但被宣告死亡人完全可能在某地实际生存,在这种情况下,被宣告死亡人仍然是具有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不能因为在原生活地被宣告死亡而影响到实际生存地的行为效力。如果具有行为能力等条件,其实施的法律行为亦可有效。宣告死亡的发生与自然死亡类似但不完全等同的法律效力。自宣告死亡开始,已被宣告死亡人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一切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归于消灭,一切享有以该人死亡为条件的财产权利人,可因此获得权利。但对于实际生存地的法律关系,则不受其被宣告死亡的影响。因此,宣告死亡判决发生被宣告的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后果,这种效力是相对的空间效力,本条规定承认该自然人在异地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九条【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宣告死亡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
1、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在宣告期间被他人取得的,宣告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有权请求返还。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2、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因死亡宣告而消灭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
3、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行为无效的,一般不应当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和被收养关系的,不在此限。
4、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5、如果该公民在异地依然生存,并不影响其在那里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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