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诉讼制度分类有:直接诉讼和代位诉讼,直接诉讼分为公司提起的直接诉讼,股东提起的直接诉讼,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提起的直接诉讼,清算组提起的直接诉讼和债权人提起的直接之诉;代位诉讼分为股东代位诉讼和董事代位诉讼。
公司法认缴资本制度特点有哪些
公司法认购资本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注册资本的认购制度更有利于个人和毕业生没有启动资金和资金较少的创业;
2、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记录认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记录在公司章程中,有利于建立国家信用制度。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的住所、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信息。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损害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全文44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