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企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
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项目名称:企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类别:行政确认管辖范围:市本级统筹企业实施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31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7号)第27条规定:“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冀劳社[2004]97号)第4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受理条件: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申报材料:1.停工留薪期:填报《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2.延长停工留薪期:填报《河北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办理程序:1.停工留薪期申报:企业在申报工伤认定的同时,填写《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2.停工留薪期确认:企业携带《工伤认定申请书》、《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定。材料完整的当日办结。3.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职工停工留薪期已满12个月,仍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由企业填报《河北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4.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企业携带《工伤认定申请书》、《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河北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材料齐全的应及时组织专家鉴定。承办部门:张家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张家口市桥西区西河沿街18号(张家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6楼保险科)审查方式:停工留薪期书面审查;延长停工留薪期需组织专家鉴定审批权限:张家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承办人:刘复民、刘永宏、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