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权证面积补差事宜的相关法规明确指出:如果实际测量的房产总面积大于原签订合同所约定的标准面积,那么误差比例在百分之三范围内的那部分额外面积的房价款项将由购房者按照原先约定的价格进行补充支付;而对于误差比例超过百分之三的部分,其对应的房价款项则应由卖方全权负责,且该部分面积的所有权将归属买方所有。反之,若实际测量的房产总面积小于原签订合同所约定的标准面积,那么误差比例在百分之三范围内的那部分面积的房价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都将由卖方无条件地退还给买方;而对于误差比例超过百分之三的部分,其对应的房价款项则应由卖方以双倍的金额返还给买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100%合同约定面积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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