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
办理失业补助金申请
◆办理机构
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失业保险申领窗口。
◆办事依据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7号]。
◆申办条件
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人员: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规定办妥失业登记,在职期间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一年,生活确有困难(一般指患严重疾病)的;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因患严重疾病而短时间难以就业,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的特殊困难的;
3.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招用的本市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解除劳动关系后无劳动收入,生活有特殊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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