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小证)须知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
已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即已获得大证),受聘于或拟被聘用于以下岗位的人员:
1、医疗机构护理岗位人员;
2、医学院校、卫生学校、医疗机构护理专业教学人员;
3、卫生局、护理学会、高等医学院校、医疗机构护理管理专职人员。
三、提供资料(复印件用A4纸)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个人申请需加填《上海市护士首次注册申请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大证);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单位拟聘用证明(已在岗者勿需此证明,但需由用人单位在上述《申请表、《申请
单上注明在岗);
5、拟在民办及内部医疗机构执业的申请人需提供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
件;
6、《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需由二级以上医院出具);
7、小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3张(其中2张照片由申请人自行贴在《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上);
8、获得护士执业资格后5年未办理小证者,需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中参加护理岗位临床实践三个月,并提交该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作证明;或提交近五年在护理岗位的工作证明。
备注:对1995年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大证)者,且护士执业证书编号以“4”字开始的,需进一步提供未办理注册证明、职称证明和毕业证书。
四、办理时限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五、操作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证
通信地址:镇宁路465弄181号
邮政编码:200050
联系电话:64377020转1102分机
政风监督电话:52379871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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