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17年9月1日起,个人在高新区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再发放购房补贴和税收补贴;
2.外来人员和区内企业职工购买商品住房同时购买地下车位的,凭购买车位合同及发票,仍按每个车位4000元予以财政补贴。
3.2017年9月1日前,个人在高新区购买商品住房及地下车位并符合补贴政策的,仍可按照原规定申请购房补贴。即个人在高新区内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给予实缴税额25%的财政补贴。
4.个人购买商业房或办公用房用于创新创业的,财政补贴政策不变。财政补贴标准从每平方米240元提高至每平方米290元。
注:财政补贴时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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