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在学校下课时间受伤谁的责任
在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遭受侵害的场合下,我们有必要对学校所应承担的责任加以细分。
我们需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来判断学校的责任归属,然而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对于学校过失的裁量问题上。
若遵循只要未成年学生是在在校期间受到了伤害,那么学校就必然具有过失之说法,从而推断出学校应当为此负起相应的责任。
但这样的论断,并未具体指出学校究竟实施了哪些侵权行径以及这些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何种因果关系,其缺乏法律层面的有力支撑,从而显得过于主观臆断;
此外,亦未深入探究学校教育的特殊性以及由此引发的不良影响。
这样的审判结果非但未能培养出学校自觉划定自身的职责范围,提升对相关情境的预见能力,反而得出了无论学校如何尽职尽责,一旦发生学生意外事故就无法逃避责任追究的结论。
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学校可能选择采取较为消极的应对策略,产生了诸多诸如限制学生课间活动及减少校园外实践经历等不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二、孩子在学校受伤了,学校要承担责任吗
学生在校伤害应根据年龄和伤害原因进行区分。
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校外原因以外的原因在学校受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年满十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校外原因以外的原因在学校受到伤害的,除受害学生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学校没有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外,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孩子在学校下课时间受伤谁的责任”,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