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法院管辖情形有几种
时间:2023-07-23 08:53:36 5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案件法院管辖情形如下:

1、一般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有下列情形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军人离婚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两年前,我与一军人结婚,成为一名军嫂,可现在我发现我们根本合不来,感情也已完全破裂,请问我可以到军事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吗?读者:冯女士冯女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一)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二)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四)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五)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六)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根据上述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因此,你可以到军事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如洪黄振叶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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