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告在诉讼中所提供的有关检查、治疗和鉴定等的事项,不一定都需事先告知被告,但原告提出的相关费用请求,应当有相应的法定票据等证据证明,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之证据进行质证,对有关证据提出异议或者直接予以否定。
原告在诉讼前自行委托有关具有鉴定资格的法定机构对有关事实进行鉴定,当然,如果在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所提出的鉴定结果,则不存在被告申请重新鉴定的问题果被告对原告所提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当然可以申请对有关事实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机构的选择,可以双方商议确定,协议不成,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资质的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诉前鉴定程序是什么
一、诉前鉴定程序是什么
1、诉前鉴定程序是: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3)进行鉴定,需经过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
(4)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5)出庭,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二、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是什么
1、执行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2、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立案后,准备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时一般是生效判决后6个月内结束。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可根据情况自行鉴定,也可以组织专家、联合科研机构或者委托从相关鉴定人名册中随机选定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四)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七)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可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拟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文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记录、医疗病情资料、会计资料等材料作文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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