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不小心受伤,想要得到工作上的赔偿,必须进行工作上的认证。工作认证程序如何进行,工作认证与其他人身伤害不同。工作上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通过法定手续认定为工作上的事故。因此,工伤事故发生后,依法进行工伤认定非常重要。需要强调的是,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工作认证,根据当地原则,由使用者所在地设立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申请工作认证时,必须提交工作认证申请书、劳动关系证明书、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资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工作认证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工作认证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使用者。二、劳动力鉴定工作认定结束,治疗结束或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有障碍,影响劳动力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劳动力鉴定。劳动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立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障碍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生活自立障碍分为三个等级:一部分不能自立,大部分不能自立,完全不能自立。劳动力鉴定申请人可以是使用者、工作人员或直系亲属。申请人之间不分先后顺序。受理机构是设立区市级劳动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时,必须提供工作认定决定和工作医疗相关资料。劳动力鉴定结论应在60天内作出,申请人不服的,可在15天内向省劳动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省劳动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一年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还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鉴定程序怎么走?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资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视伤情程度从医疗卫生组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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