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股东
时间:2023-03-21 16:04:17 8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在经营管理出现“僵局”,并且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办法》废止前,依据《办法》特别清算已经开始的,特别清算程序可继续进行,清算委员会依法做出的清算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一、外商企业清算法律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废止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未作详细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二、需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因下列原因而提出解散的,需向审批机关报送提前解散申请书、企业权力机构(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以及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1、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二)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三)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二)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三)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四)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它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

(一)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它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三)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提前解散申请书,同时提供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判决或裁定中明确有下列情形:

(一)中外合作企业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二)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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