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特征:
与普通民事合同相比,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责任的性质是不同的。普通民事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既有补偿性的,也有惩罚性的,主要是补偿性的,对双方当事人同样适用。尽管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也是补偿性和惩罚性的,但考虑到对工人的经济补偿,它主要是对工人的补偿性和对雇主的惩罚性。不同类型的责任。违反普通民事合同的责任只是民事责任。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此外,劳动合同中的民事责任与普通民事合同中的民事责任仍然不同,主要是因为前者以法律责任为主,当事人之间关于民事责任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往往无效。不同的插补原则。普通民事合同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但过失责任除外,该原则统一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应当实行单独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不承担过错责任,劳动者承担过错责任。这主要是因为劳动合同涉及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劳动者在保护自身利益方面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违约责任的不同形式。普通民事合同可分为三类: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完全(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和预期违约。只有前两种情况的劳动合同没有预期违约。原因如下:
首先,预期违约是从普通法引入的一项新制度。在制定时,我国的法学理论还没有得到充分的研究和深入的理解
其次,劳动合同制度的试用期在一定程度上稀释了预期违约的价值。在试用期内,双方一般可以相当了解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和诚意,从而做出决定
第三,这取决于预期违约制度本身,由于劳动合同订立与履行的时间距离与普通民事合同相比非常短,而且大部分时间劳动义务已经开始履行,但劳动合同尚未订立。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存在预期违约的问题。豁免的理由是不同的。不可抗力与特殊条款或协议一致。普通民事合同还规定了守约方的减损义务,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免除无过错责任;劳动合同还确立了过错责任主体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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