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非住宅出租房享受什么权利
时间:2023-05-07 22:30:08 2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去年底,我和一家单位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要租一套办公用房。最近,我得知这个地区将被拆除。根据2001年11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新建拆迁实施细则》,我能享有哪些权利?

A: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拆迁双方协商租金标准的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约定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应当为被拆迁人执行价值标准房屋交换,安置房由原房屋承租人租赁,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可见,你可以与出租人协商是否解除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终止的,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解决;租赁合同未终止的,可以继续租赁被拆迁房屋。此外,在拆除非住宅房屋时,拆迁人应当赔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一)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安装费用;(二)无法恢复原状的设备使用按重置价格并入新的结算费用;

(3)因拆迁停产停业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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