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案件能否调解
继承案件可以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受理下列案件:
(一)各类民事纠纷:婚姻、家庭析产、继承、赡养、抚养、抚育、劳动、债务、赔偿、宅基地、山林、水利、承包、租赁、相邻关系等。
(二)民事违法引起的纠纷,未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更未构成犯罪。
(三)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引起的纠纷。
(四)轻微刑事案件引起的纠纷,如侮辱、诽谤、虐待、干涉婚姻自由等,就其性质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但由于情节轻微,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当事人不自诉或者自诉后又撤诉的,调委会可以调解。
(五)新出现的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物业管理、土地承包、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等纠纷。
二、调解的程序
(一)纠纷的受理,既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委会也可主动调解。实行统一立案报告制、统一承办;
(二)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三)主持调解,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承办人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四)对久调不决的纠纷,及时申报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避免纠纷激化;
(五)调解结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达成协议而结束的调解。二是没有达成协议的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帮助、检查、督促、教育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没达成调解协议,防止纠纷激化,并告知纠纷当事人进入其他程序进行解决(如申诉、仲裁、诉讼)。
三、什么是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
(一)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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